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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開當事人請求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駁回在案(98家救字第1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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