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停止親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