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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名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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