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建,131,2010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6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7,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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