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建,64,201003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仲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98年度建字第6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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