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建,65,2010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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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傑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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