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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生命連線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生命連線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財團法人生命連線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生命連線基金會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修訂前、後之捐助暨組識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查財團法人生命連線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4條等條文,經其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本院審酌各該條文之修正,係為配合會址變更及符合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要點第14條之規定,且增加董事會召開次數及代理人出席制度,暨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對於上開修正准予備查等情,無任何保留意見等情。
因認本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變更係屬必要,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爰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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