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法,3,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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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際差傳協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際差傳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際差傳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國際差傳協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6月30日召開第7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並決議修正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爰檢具修正章程會議紀錄1份、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公所民字第0970028408號函、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為此聲請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際差傳協會之董事長,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維持財團之目的無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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