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更,114,2009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年11月26日 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g2;
附表:
┌───────────────────────────┐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群峰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
│  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  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權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㈥聲請人前配偶林士超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