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更,117,2009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年11月14日 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菊蕾
~g2;
附表:
┌───────────────────────────┐
│㈠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水電、瓦斯、│
│  電信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
│  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
│  可)                                                │
├───────────────────────────┤
│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債務人清冊應列民間債權人)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㈢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者,應釋明有於本│
│  院轄區久住之事證。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