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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辛○○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庚○○
7、2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第二項第三款之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
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44條定有明文。
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4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提出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每月平均營業額、近一個月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及其配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資料,經本院定期命補正後仍未補正,是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六條第三款所定情形,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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