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更,82,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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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子○○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7、2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2月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加芳
附表:
~T40X0L2;
┌─────────────────────────────────────────────────┐
│97年度執字第101469號  財產所有人:樂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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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中市│西區    │後壠子│      │391-13      │建│517.00    │100萬分之122│                │
│  │      │        │      │      │            │  │          │8           │                │
│  ├───┼────┴───┴───┴──────┴─┴─────┴──────┴────────┤
│  │備考  │北區○○段5859~6578建號建築基地。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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