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108,200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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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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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
│  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㈡預納郵費新臺幣136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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