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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代 理 人 林龍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清算程序暨免責或不免責有關,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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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
│ 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㈡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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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
│㈡財產增減變動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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