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17,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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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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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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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松泰印刷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
│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
│  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
│  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
│  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2月至97年1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1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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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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