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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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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順口商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
│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
│ 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
│ 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01月至97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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