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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廖瑞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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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提出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
│ 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㈤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者,應釋明有於本│
│ 院轄區久住之事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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