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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清算程序暨免責或不免責有關,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秋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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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
│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㈣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於聲請人聲請前│
│ 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
│ 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㈦聲請人配偶黃文宗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㈧預納郵費新臺幣6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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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
│㈢財產增減變動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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