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52,2009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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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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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㈡聲請人擔任董事之玄紅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
│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
│  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
│  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01月至97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水電、勞健保、房│
│  租、教育、交通、醫療、電信、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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