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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即劉蕙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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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01月至97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勞健保、交通│
│ 、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提出一份「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權人清│
│ 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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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
│㈡財產增減變動表。 │
├───────────────────────────┤
│㈢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
│㈣償還計畫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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