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80,200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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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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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應補正: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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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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