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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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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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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補正委任狀。 │
├───────────────────────────┤
│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聚源國際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
│ 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 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
│ 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㈣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㈤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㈥聲請人配偶乙○○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㈦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
│ 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㈧預納郵費新臺幣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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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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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 │
├───────────────────────────┤
│㈡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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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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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財產增減變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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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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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償還計畫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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