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即冠叡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台中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冠叡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1月6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7月5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冠叡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冠叡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冠叡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理中,致無法於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調閱本院97年度聲字第1513號、94年度司字第196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7月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