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聲,37,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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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弘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8年2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8月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弘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弘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帳載資產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未能如期於清算截止日即民國98年2月1日前編妥,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4年度司字第218號、97年度聲字第1676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8月1日止完結清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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