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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賓城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98年6月28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賓城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賓城事業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林月修業於97年2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又賓城事業有限公司為1人公司,故聲請人為當然清算人,茲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公司之應納稅額,部分債務未能清償完畢,故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規定。
三、經調閱本件97年度司字第26號呈報清算人及97年度聲字第1515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查明無誤。
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尚無不合,爰自97年12月29日起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7年6月28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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