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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瑛瑜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瑛瑜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瑛瑜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捐,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7年度司字第1號、97年度聲字第1461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6月13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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