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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佑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林汎昱、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89,01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60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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