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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 ○○○○○○○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及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3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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