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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玉豐螺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5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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