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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真意係「車籍資料變更登記」,可得受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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