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151,200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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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甲○○
樓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等間因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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