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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請求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1,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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