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2765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