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167,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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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古翠華、莊煥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乙○○、古翠華、莊煥綱各自給付金額為何。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並依原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起訴狀應記載方式:1.起訴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2.對於被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部分。

(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3.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

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應證事實一: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證據:(以此類推)4.請求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 (或請求權基礎,即民法第幾條)。

5.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其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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