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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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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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