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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部辦公室)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⑴、財產權部分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
⑵、非財產權部分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合計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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