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19,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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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戊○○
巷8號
己○○○
丁○○
丙○○
乙○○
巷38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包括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最高限額新臺幣2,200,000元抵押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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