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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3,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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