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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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