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64,2009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開發亨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17,27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0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