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69,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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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7
年度司促字第4570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7,2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23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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