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7,2009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指定共同送達代收人 苗繼業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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