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74,2009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穗億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2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227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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