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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國立台中特殊教育學校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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