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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臺中縣后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上當事人間確認耕地委託經營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均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合計34,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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