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80,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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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60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2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8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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