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83,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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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甲○○
樓之2
被 告 丙○○
樓之1
乙○○
上當事人間訴請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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