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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東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幣37,527,600元,應徵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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