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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坐落於臺中市○○區○○段5613 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市○○區○○路504號4樓)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依上開建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總和,再加起訴書上所載之臺中市○○區○○段387地號土地價額新臺幣下同883,27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5,442元×面積為2,8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69/10000=883,2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此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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