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96,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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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7
年度司促字第457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1,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31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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